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8 19:39

1.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介绍

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9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介绍

2.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3.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短期融资券可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短期融资券于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流通转让。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第二十二条 短期融资券采用簿记方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和结算。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依照发行公告的约定,按期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第二十四条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发行人应于短期融资券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1次性全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短期融资券投资人支付本息。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行人未能按期向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全额划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中央结算公司应在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日终,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4.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随时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检查。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按照低于发行人原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50%的比例,重新核定该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一)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二)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暂停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6个月:(一)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上限的;(二)将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的;(三)6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四)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禁止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一)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二)披露虚假信息的;(三)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中任意一项的;(四)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五)主要财务指标中有2项以上(含2项)未达到证监会监管要求的;(六)1年内累计3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七)3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第三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短期融资券总托管量2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第三十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短期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短期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 短期融资券交易中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处罚。

5.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

6.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是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规定的内容有:总 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 则。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7.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第三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每半年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监管意见。第五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第六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应满足各自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识别、判断、承担风险的能力。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第七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还本付息。第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8.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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